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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日期:2015-11-09
  北京市通州区旅游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定名为:北京市通州区旅游行业协会
  
  第二条   本团体由北京市通州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旅游业务的企事业单位以及热心旅游事业的各界人士等自愿联合发起成立,是经北京市通州区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根据通州区旅游业发展的需要,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总体要求,广泛联系、紧密团结通州区从事旅游业务的企事业单位及关心、支持旅游事业的各界朋友,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积极维护旅游经营者的利益和中外旅游者的合法权益,为繁荣和发展通州区的旅游事业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北京市通州区旅游局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北京市通州区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贯彻国家、北京市及通州区关于发展旅游业的方针、政策,做好通州地区旅游企业的协调和服务工作。
  
  (二)系统调查、收集、研究、整理国内外、市内外有关旅游业的信息资料,做好市场发展趋势的预测,及时向旅游业主管部门和会员提供咨询服务。
  
  (三)在平等协商、协调一致的基础上,研究并解决涉及全行业的有关问题。
  
  (四)广泛开展会员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加强团结,协调会员间的关系,扩大通州区旅游业的知名度,促进旅游业的发展。
  
  (五)代表会员向政府反映各种要求、意见和建议,承办政府授权或委托办理的事宜。
  
  第三章      会员
  
  第六条    本团体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及个人会员。
  
  第七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符合本团体章程的其它义务。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会员退会不得提出财产要求。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团体工作任务和工作方针
  
  (五)通过重要决议;
  
  (六)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每届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团体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日常办事机构即办公室,由秘书长领导,副秘书长协助工作。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日常办事机构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相应部门并聘用工作人员。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为会长。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必须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会长任期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处理其它重大事务。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一般由三至五人组成,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出席理事会;
  
  (三)监督本团体及领导成员依照《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督促本团体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对本团体成员违反本团体纪律,损害本团体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对本团体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七)对本团体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经费主要用途:
  
  (一)协会业务活动;
  
  (二)协会聘用人员报酬;
  
  (三)办公设施及办会费用;
  
  (四)考察推介和交流活动;
  
  (五)其它支出。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变更和终止
  
  第三十七条  变更程序
  
  (一)本团体章程、名称、法定代表人、业务主管单位等重大变更,由理事会提出变更报告,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二)涉及登记证书其他登记内容的一般性变更,由理事会审议决定,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三十八条  终止程序
  
  (一)本团体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二)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三)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四)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五)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经2006年4月18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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